第一條 為了規范旅行社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活動,保障出國旅游者和出國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旅游;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進行涉及體育活動、文化活動等臨時性專項旅游的,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條 旅行社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1年;
(二)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有突出業績;
(三)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
第四條 申請經營出國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旅行社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應當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經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或者以商務、考察、培訓等方式變相經營出國旅游業務。
第五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將取得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名單予以公布,并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六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根據上年度全國入境旅游的業績、出國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況和出國旅游的發展趨勢,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確定本年度組織出國旅游的人數安排總量,并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各組團社上年度經營入境旅游的業績、經營能力、服務質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組團社本年度組織出國旅游的人數安排。
國務院旅游行政部